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154号)、《关于规范调整氨基酸测定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4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于4月14日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针对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与以往的支付标准对比来看

本次调整涵盖了

所有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相关待遇

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等

在不同程度对于待遇标准大幅度的提升

举例

1. 妊娠至终止妊娠项目来看,原标准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1400元提高到了3000元,提升了114%。

2. 自然分娩的医疗费标准从三级医院3000元提高到了三级医院5000元。

3. 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不在区分医院等级,从过去的270元,提高到了777元,足足提升了188%。

此次调整在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的程度下,大幅度提升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有效的减轻了参保职工的就诊压力,保障了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问题Q&A回答

1. 本通知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 本通知涉及的范围?

北京市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3. 是不是等到5月1日之后再申报相关报销就可以按新规定执行了?

不是,申请报销的时间对待遇没有影响。

4. 什么情况下会按照新规定执行?

住院分娩以出院日期为准,出院日期为5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照新规定执行。

产前检查以产前检查相关费用的票据日期为准,其中包含票据日期为5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照新规定执行,产后42天复查的票据不算在内。

5. 医事服务费的报销标准有变化吗?在限额里吗?

医事服务费的报销标准没有变化,不算在限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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