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制度是企业员工管理的重要制度,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双向选择的过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试用期的期限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超期约定试用期法律后果

(2019)鲁09民终161号案例

2017年12月4日朱某进入A公司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三个月,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3月4日,试用期间基本工资为每月2600元;2018年3月4日原告申请转正,3月6日被告同意原告转正,双方约定转正后基本工资为每月3300元。2018年4月3日双方因调岗无法达成一致劳动合同解除。

朱某提起劳动仲裁, 主张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3300元(其他请求隐藏)。

2018年4月2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泰岱劳人仲案(2018)第25号《仲裁决定书》,以申请人未提供与案件相关证据为由,决定对朱某的申请不予受理。

经一审法院查明,原告2017年12月及2018年1月、2月的月基本工资为2600元,2018年3月基本工资为3300元,原告提交的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证实被告已足额发放2017年12月、2018年1月、2018年2月份基本工资,2018年3月份工资实际发放数额为2640元,与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3300元相差66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A公司支付给原告朱某2018年3月份工资(差额部分)660元。二、被告A公司支付给原告朱某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3300元。(其他内容隐藏)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综上可见,试用期超期期间不仅需要按转正工资补足工资(通常情况下为补足未发放20%),还需按超期月数计算赔偿金。即超期约定试用期需承担费用=超期月数*120%*转正工资。

除此以外若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补偿金额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诉讼时效起算

(2013)榕民终字第2386号案例

陈某于2010年5月12日入职,与B公司签订至2011年5月11日的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实已执行),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工资为2200元,每月15日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2012年5月15日解除合同,陈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其他请求隐藏),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陈某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并已实际履行,B公司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陈某可以向B公司主张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赔偿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违反试用期间的赔偿金并不是“拖欠劳动报酬”,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是第三款的规定,故陈某应于三个月的试用期满后一年内即2011年8月12日前提出主张,其于2012年6月13日提出仲裁主张,对该赔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陈某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可见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并非劳动报酬,并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而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后起算。